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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会员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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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舞蹈家协会章程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:“国际舞蹈家协会”;英文缩写名称为:“ida”。

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世界范围内各种舞蹈非营利的社会组织,在香港注册署正式注册。
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通过组织会员学习和交流,为会员提供学习和比赛活动的机会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会健康持续发展。

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会员及各国协会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教师及评审考级、考牌、青少年考牌;

(二)协会协助各国组织好比赛;

(三)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舞蹈技术咨询;

(四)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和会员的委托,协助各类舞蹈调查相关事宜;

(五)组织大型的教学及演出等活动;

(六)开展符合本会章程公益事业和投资事项;

(七)承办国内外相应协会委托的有关业务,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;

(八)承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会员与会费

第六条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规定。

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;

(三)交纳会费并由本会统一发放的会员证;
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,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、资料、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各种交流活动;

(四)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会员的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在按本会的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会费后,会员资格终止。

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三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。

第十四条本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会费标准按本会执行的会费标准,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,由主席、会长(理事长)办公会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调整”。

第四章 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六条 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。

第十八条  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、监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第十八条   理事会是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常务理事(理事)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或业务机构并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 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 )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  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 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长会议行使其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理事长会议行使第十九条(三)、(六)、(七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前,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,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。

第二十六条   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品德操守好、专业水准强、有代表性予以推荐、遴选、任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。

第二十七条   本会理事长(会长)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  本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分管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。

第二十九条   本会主席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款各个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应当由主席、理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十条  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三十一条  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,根据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,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。

监事会与理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,监事会不参与、不干预理事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管理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   监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检查本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;

(二)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;

(四)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,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,验证其财务报告、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、合法性;

(五)监督检查理事会领导成员的业务管理行为,必要时对其业务管理业绩进行评价,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奖惩任免建议;

(六)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,供理事会决策参考;

(七)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   监事会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四条  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五条   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、监事若干人。

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品德操守好、专业水准强、有代表性予以推荐、遴选、任命;

(二)熟悉行业经济工作,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会管理能力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;

(三)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;

(四)监事会主席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监事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;
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第三十六条   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、主持监事会会议,列席或派员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三)审定、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;

(四)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十七条   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(会长)副理事长(副会长)和监事会主席任期为 5 年,原则上任期不超过 2 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八条 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,

(一)主持办理机构,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。


第五章 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三十九条  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条   本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收取会费。

第四十一条 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二条 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三条 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四条 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
第六章 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四十五条 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、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 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,协会同意,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第四十七条 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、监事会共同提出终止协议。

第四十八条  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 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  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一条 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监事会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  附则  

第五十二条   本章程经国际舞蹈家协会2010 年 1 月 1 日 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 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际舞蹈家协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  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国际舞蹈家协会

2010年1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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